相关规定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  编辑:  审核: 浏览量:1293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推进和实施教育国际化战略,利用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推进我校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学生出国(境)学习深造,特设立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海外交流合作项目和相关活动。我校中国籍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第三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分为三类:“长期项目奖学金”、“短期项目奖学金”和“科研实践奖学金”。其中,“长期项目奖学金”和“短期项目奖学金”各设一等奖、二等奖和突出表现奖3个奖项。

第五条  “长期项目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1年(两学期)或1年以上的专业学习;“短期项目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在海外进行为期半年(一学期)的专业学习;“科研实践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3个月以内的专业培训、文化交流、专业调研、学术会议或国际性比赛等短期海外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不包括学生在海外完成毕业课题)。

第六条  “长期项目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

 “长期项目奖学金”按留学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留学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留学项目

(一)一等奖:A类,15000/人;B类,8000/人。

(二)二等奖:A类,8000/人;B类,5000/人。

(三)突出表现奖:5000/人,奖励在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项目完成后申报评选。申请者可同时申报“长期项目奖学金”其他奖项。

第七条  “短期项目奖学金”类别和奖励标准

 “短期项目奖学金”按留学项目所在国家分为:A类,亚洲区域外留学项目;B类,亚洲区域内留学项目

(一)一等奖:A类,8000/人;B类,5000/人。

(二)二等奖:A类,4000/人;B类,2500/人。

(三)突出表现奖:2000/人,奖励在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项目完成后申报评选。申请者可同时申报“短期项目奖学金”其他奖项。

第八条  “科研实践奖学金”资助标准

 “科研实践奖学金”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执行中的机票、住宿、会务费等实际支出情况而定,最高为10000/项。该奖学金优先资助赴海外参加科研合作和国际性竞赛的项目。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中国籍全日制在籍本科生或研究生,身体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本年度已经参加或成功申报学校组织实施或认可的项目: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展专业学习、科研合作、学术或文化交流、游学、短期研修、学术会议、国际性比赛等;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七)在校期间发表(提交)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高层次专业比赛中获奖、被校外新闻媒体报道、在国际交流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

(八)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海外留学奖学金。

第十条  “长期项目奖学金”申请条件

根据学校加权平均分计算方式得出的专业排名评选。本科生绩点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供,学生处审定;研究生绩点由相关二级学院提供,研究生处审定。

(一)一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90分(工科生85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15%

(二)二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75分(工科生7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50%

(三)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被国(境)外大学(世界排名前200名,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美国《新闻周刊》的排名为据)录取、返校后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等。

第十一条  “短期项目奖学金”申请条件

评选方式与“长期项目奖学金”同。

(一)一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85分(工科生8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20%

(二)二等奖:达到加权平均分75分(工科生70分)以上、当年度专业素质排名本专业前50%

(三)突出表现奖:在交流项目开展过程中表现突出,包括在该项目团队中担任负责人(联系人)、在海外高校获奖或发表论文、返校后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相关活动等。

第十二条  “科研实践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团队型国(境)外学习、研究、合作交流、竞赛类项目和活动;

(二)参加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际性、区域性专业学术机构或组织举办的专业类、科学研究类、学术竞赛类、文化交流类学习项目或文化活动;

(三)有正式合作协议、会议(比赛)通知或邀请函,并明确参加人员和活动日程;

(四)根据具体项目或活动,有学习计划、研究方案、交流任务、比赛项目等具体活动任务和内容。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者根据个人选择的海外留学项目或奖学金类别,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下同)。

第十四条  符合“长期项目奖学金”和“短期项目奖学金”相关条件,申请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的学生,须于每年515日和1115日前向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签章认定的综测成绩、专业排名及其他证明学业情况的材料;

(三)外语水平证明材料(赴台湾地区的无需提供)复印件(备原件核实)。

第十五条  符合“科研实践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于每年515日和1115日前向学校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交按要求填写的《盐城师范学院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表》,以及证明申请人突出表现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委员。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每年进行两次。6月组织第一次评审,评审对象为16月学校已开展或认可的海外交流项目参加者(包括参加暑期项目的学生);12月组织第二次评审,评审对象为第一次评审截止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海外交流项目参加者(包括参加寒假项目的学生)。“突出表现奖”在学生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回国后评选。“科研实践奖学金”原则上在活动前申报,特殊情况可在完成任务后申报。获得海外留学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其他类别奖学金。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奖学金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以下列方式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

(一)发放奖学金。以学校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文件和获奖学生的出入境证件扫描件为依据,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科研实践奖学金”在学生返校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颁发获奖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学生所受表彰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认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和规定项目任务、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国法律及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个人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获得者按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返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接受该奖学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或追讨已发放的奖学金:

(一)未参加已成功申报的项目;

(二)出国(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

(三)交流期间未完成学习或交流任务,学习成绩不合格;

(四)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学校外事部门批准,未按期返校;

(五)返校后未按规定提交海外研究成果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规划,参照本办法出台学生赴海外留学的激励办法和举措。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可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下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