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教育对外开放方针,有效实施学校教育国际化战略,推进学校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合作交流,鼓励优秀外籍学生到我校学习深造,特设立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外籍全日制预科生、全日制本科生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请。
第三条 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及等次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分为四类:预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突出表现奖学金。
奖学金 类型 | 学生类型 | 资助标准 | 申请要求 |
预科 助学金 | 预科生 | 一等助学金 人民币11000元/年 | 预科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取得HSK5及以上证书,如期升入我校本科学习的预科生可申请一等助学金。 |
二等助学金 人民币8000元/年 | 预科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取得HSK4证书,如期升入我校本科学习的预科生可申请二等助学金。 | ||
学业 奖学金 | 专班 本科生 | 特等奖学金 人民币11000元/年 | 各科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列班级前20%的我校专班本科留学生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 人民币8000元/年 | 各科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列班级前50%的我校专班本科留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 ||
二等奖学金 人民币6000元/年 | 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的我校专班本科留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 ||
插班 本科生 | 特等奖学金 人民币11000元/年 | 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且平均分不低于70分的我校插班本科留学生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 |
一等奖学金 人民币8000元/年 | 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且平均分不低于60分的我校插班本科留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 ||
单项 奖学金 | 专班/插班 本科生 | 人民币3500元/年 | 没有达到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但上一学年1门(含1门)以上专业课单科成绩(含汉语课)在90分以上的我校本科留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
突出 表现 奖学金 |
专班/插班本科生 | 特等奖学金 人民币2000元/年 |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各类学术、文化、体育、艺术等集体活动的本科留学生可申请突出表现奖学金,奖学金比例及标准依当年申请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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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人民币1000元/年 | |||
二等奖学金 人民币500元/年 | |||
三等奖学金 人民币300元/年 |
第五条 同一评选年度内,学业奖学金和突出表现奖学金可兼得。
第六条 同一评选年度内,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条 同一类型奖学金,不同等次不可兼得。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及评选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预科留学生及全日制本科留学生,且上一学年无欠费、无休学、无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等情况;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上一学年度在校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四)对华态度友好,尊师爱校,尊重异国同学。
第七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办法
符合“预科助学金”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须于预科课程结束后30天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本科课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符合“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签章认定的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学业考核成绩等材料。
符合“突出表现奖学金”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留学生管理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成的《盐城师范学院来华留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突出表现的佐证材料,如汉语水平证书、各类获奖证明、论文期刊或用稿通知等。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
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及留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上一学年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和综合测评成绩,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若所在学院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学生名单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一个月内完成奖学金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规划,参照本办法出台来华留学生激励办法和举措。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可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下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3年3月16日